一、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执行。
三、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 因此,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的实习生,如符合条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可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依据: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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