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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