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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