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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