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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单位以外的人员赠送代金券、消费券,该情况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23-07-0767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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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向单位以外的人员赠送代金券、消费券,该情况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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