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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怎么审核?

2023-07-31127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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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怎么审核?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A.审核重点

对于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税务师应关注多缴纳增值税或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该种情形较少,主要体现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判断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应分解为销售和融资两项业务,即按照销售商品的交易价格全额确认收入,未来分期收回的总额与商品价格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而税法上,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来分期确认收入,不考虑融资利率的影响。

B.审核方法

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分期收款方式下,存货已发出且对方已收货,企业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票未提前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况,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应列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报表中转入“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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