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23-08-09668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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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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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视同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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