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仅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适用于下述政策: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征免进行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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