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全省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中所指的新办纳税人,是指12月21日起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延伸阅读
增值税上的陆路运输服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打印增值税申报表都需要带什么?
企业产品参展取得奖金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