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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