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二、除上述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上海市、重庆市为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个人住房房产税优惠政策由地方政府制定,如果属于该两市的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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