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二、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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