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执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是多少?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内容有哪些?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发现不符合条件,怎么处理?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