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执行。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延伸阅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什么资料?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