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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