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据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依据: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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