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延伸阅读
个人转让股权网上怎么办?
税控盘更换成税务ukey之后找不到之前的开票数据怎么处理?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