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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