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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