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延伸阅读
一般纳税人开什么商品免税?
在注销时是非正常状态,需要先解除非正常状态吗?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向网络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后,申报增值税时能否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