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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