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延伸阅读
企业所得税自审报告表怎么填写?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怎么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查询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流程?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