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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在2020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不一致的内容,怎么处理?

2023-12-22215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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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在2020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不一致的内容,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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