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自然人个人。
浙江省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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