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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