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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