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详情

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果在不备案的情况下,授予被激励对象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与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

2024-04-2937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1天内响应 好评3次 帮助6561人
咨询我
导读:
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果在不备案的情况下,授予被激励对象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与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文件规定,对股权激励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因此,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但未备案的,需要按照财税〔2016〕101号第四(一)项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举报】联系删除。
还有疑问?不如直接问会计师
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果在不备案的情况下,授予被激励对象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与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
冯路路会计师
擅长:
在线咨询
查看全部
重要提示:
文章针对您关心的问题给出了简要的介绍,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请继续咨询我并描述自身情况,24小时在线。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继续咨询

大家也在问

已为4000万用户解决财税问题
华审 > 财税常识 > > 正文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

立即问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