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果在不备案的情况下,授予被激励对象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与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
2024-04-29376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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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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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果在不备案的情况下,授予被激励对象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与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文件规定,对股权激励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因此,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但未备案的,需要按照财税〔2016〕101号第四(一)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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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果在不备案的情况下,授予被激励对象的股权的实际价格与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