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文件规定,对股权激励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因此,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但未备案的,需要按照财税〔2016〕101号第四(一)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