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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