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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