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社保扣款金额与以前月份不一致,是什么原因?
2024-08-0283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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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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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社保扣款金额与以前月份不一致,是什么原因?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所属期2023年7月1日前,以个人形式参保的缴费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并按年予以调整。
在执行新的缴费标准后,缴费人的应缴金额往往相应调整变化。
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是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
税务部门成功接收医保、人社部门发送的应缴记录后,缴费个人可通过办理银行扣缴协议、银行柜台、支付宝、手机银行App、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缴费机、办税服务厅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采用批量扣款、银行刷卡、扫码付款等多种方式实行少儿医保及城乡居民按年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
自所属期2023年7月1日(即8月缴费期)起,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
为提升办理效率,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社保医保参保一件事联办””招录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
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工资申报等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APP,以及商业银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
城乡居民可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相关银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变更缴费档次等业务。
操作详情可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Zdw9DS3IfHW1rMoSO5YGWg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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