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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