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开具的旅游服务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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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开具的旅游服务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旅游公司、航空票务代理不属于航空运输企业,只能按旅游服务或经纪代理服务开票,此类普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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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开具的旅游服务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