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延伸阅读
新办企业未发生业务,资产负债表电子税务局是不是不用进行零申报?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是否准予扣除?
单位没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交,还用申报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