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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的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能不能改为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2024-11-067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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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的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能不能改为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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