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月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应结合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延伸阅读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个税年度汇算退税的审核进度怎么查询?
个税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能够抵免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怎么界定的?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