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定期定额户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一)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又未缴清超定额应纳税款的;
(二)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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