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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付汇,企业所得税应怎么缴纳?

2023-01-07328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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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付汇,企业所得税应怎么缴纳?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适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优惠条件的,或协定优惠的,可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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