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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