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延伸阅读
企业租个人房屋,一年可以开几次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需进项转出吗?冲红后是给销方还是购方?
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从网上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