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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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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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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

国税函[2001]65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地土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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