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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