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因此,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延伸阅读
旧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使用吗?
到大厅打印以前申请的跨区域涉税报告需要哪些资料?
纳税人发生稽查查补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什么时候的销售额?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