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因此,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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