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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