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的收入时是否会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金额作为依据?

华审网 2023-01-19 291次阅读
导读: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的收入时是否会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金额作为依据?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修改成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