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9〕119号,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部分内容:“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浙税三04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第七条“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十一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