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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