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是不征税收入吗?

华审网 2023-03-02 342次阅读
导读: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是不征税收入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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