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来,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和债务人成为共同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时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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