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项费用扣除比例为: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100%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发费用支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