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支付给退休员工的工资、福利费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内退人员的支出和辞退员工的一次性补偿款,如按照会计处理的规定应计入损益,可从税前扣除。如按照会计处理规定通过所有者权益列支,则不得从税前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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