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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